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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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无法确定,车主承担什么责任

2024-03-11 海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7日晚,未知名驾驶的车辆与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知名弃车逃逸。经交通管理局认定,未知名(肇事车辆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车时未注意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受损车辆所有人吴某作为投保人为受损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吴某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平安财保公司在核实事故原因后向吴某进行赔付后,拟向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追偿,但因肇事人事发后立即弃车逃逸,交警都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仅有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苏某口述驾驶人可能为李某,本案证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身份的证据并不充分。平安财保公司只能将李某、苏某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律师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梳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平安财保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2.若享有追偿权,平安财保公司应当向谁追偿。

    针对争议焦点1:受损车辆所有人吴某为受损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后,吴某作为无责方,遭受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平安财保公司向吴某赔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向侵权方进行追偿。吴某依据其与平安财保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先向平安财保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后又向平安财保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将其向责任方追偿赔款的权利转让给平安财保公司,合法有效。

    针对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先由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本次事故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应当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苏某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平安财保公司有权向实际驾驶人以及车辆所有人进行追偿。

庭审经过

    庭前,法院多次联系李某、苏某无果,只能办理公告。开庭前一日,平安财保公司代理人电话联系苏某,希望其能够提供实际驾驶人的相关信息,但苏某称其并不认识实际驾驶人,实际驾驶人是其朋友的朋友,自行进入他的房间将车钥匙拿走并驾驶车辆,自己也没有相应的联系方式,也不愿联系其朋友核实实际驾驶人的真实身份。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就上述事实告知法院,并提交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拟证明苏某怠于提供实际驾驶人信息的事实。

裁判结果及律师分析

    法院认为,平安财保公司主张李某为实际驾驶人的证据并不充分。而车主苏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采取报警等措施尽到一个合理的车辆所有人的义务,应视为同意“未知名”驾驶员驾驶车辆,其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苏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而商业险条款中对于“弃车逃逸”的免责条款已采取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为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苏某自行承担。

    日常生活中,大家出于情谊都会向亲朋好友出借车辆,该种情形较为常见。但是,不论是向谁出借车辆,作为车主,对车辆就存在监管的义务。车辆所有人在车辆出借前,应对借车人员的身份、借车用途、驾驶资质进行核实。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苏某因自己疏忽未核实驾驶人员身份便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事故发生后也不能提供也未积极查询有效的车辆驾驶人员的信息导致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不明,因此苏某应当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俗话说“老婆和车,恕不外借”,话糙理不糙。大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车辆负有监管的义务,非必要情形不要将爱车外借,避免发生事故后担责,若必须要出借,也需要对借车人是否有驾照、借车用途等进行管控,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提供实际驾驶人的相关信息,配合受损方进行赔偿事宜,减少责任承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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